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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政办发[2017]158号(智能制造扶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关于推进智能制造扶持

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推进智能制造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7 日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推进智能制造扶持

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三大主线,推进三化联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三大举措,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

本细则。

一、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1.加强新兴产业培育

( (1 1) )加 加 大 企 业 培 育 力度 度。 。 每年择优评选一批新兴产业企业投资试点、示范项目,对经认定新引进或在萧新设的新兴产业企业,引进当年、次年或第三年设备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示范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按项目设备投资额最高不超过 15%及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 2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 1500 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转投新兴产业领域项目,对经认定且设备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示范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对实施转投项目的企业按转投项目设备投资额最高不超过 15%及研

发投入最高不超过 2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 1500 万元。

( (2 2) )加 加 强 企 业 梯 队 建设 设。 。 每年择优评选一批新兴产业龙头型企业、示范型企业、培育型企业,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2.实施企业绩效资助对经认定新引进符合产业导向、年实缴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给予最高第一年 80%、第二年70%、第三年 60%的资助。 对列入区重点培育目录、年实缴税收200 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部分给予资助,资助最长不超过 3 年。

3.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对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外工程项目,全年采购区内无关联企业新兴产业产品 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次申报企业按实际采购额的 5%予以奖励;再次申报企业按采购额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推进“双创”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大企业大集团整合行业资源建设“双创”平台,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环境。 对获得省级“双创”平台荣誉称号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双创”平台荣誉称号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企业做精做优

( (1 1) )鼓 鼓 励 企 业 上 规 入库 库。 。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新兴产业工业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入库的新兴产业其他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2 2) )鼓 鼓 励 企 业 扩 产 增效 效。 。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 10 亿元,给予 50 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年销售收入 100 亿元以上的领军型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奖励。

( (3 3) ) 引 引 导 企业 业“ “专 专 精 特新 新” ”。 。 培育扶持“隐形冠军” “专精特新”入库企业,对市级、省级、国家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省级、国家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4 4) )大 大 力 培 育 独 角 兽 企业 业。 。 经认定,对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主板上市,且估值超过 1 亿美元、3 亿美元和 5 亿美元(或等额人民币)的新兴产业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 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奖励。

6.加强产业金融支持

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区内高端装备、信息、新能源汽车、生物健康等产业项目,促进我区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支持我区新兴产业全面发展。

二、加快推进智能制造

7.实施项目试点示范每年择优确定一批智能制造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 20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10%、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助,对完成兼并重组或存量盘活土地上的试点、示范项目,按上浮一个百分点的标准予以资助。 所有项目总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 亿元,总额超过 1 亿元的,各项目资助金额同比例下浮。

8.加快推进两化融合

( (1 1) )加 加 强 应 用 企 业 示范 范。 。 对获得省级、国家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或标杆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认定入选“设计+互联网”“服务+互联网”“管理+互联网”“营销+互联网”等智能制造应用领域的试点、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2 2) )加 加 强 服 务 平 台 培育 育。 。 对列入区级重点培育的工业互联网、工业云服务示范平台可按平台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资助,每年对单个平台的搭建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为萧山企业提供服务的,按不超过服务费的 30%、每家不高于 1 万元给予资助,每个平台为萧山企业服务的费用资助每年原则上不超过 200万元。

9.支持智能化园区建设对按照智能化工业园区要求建设、并经认定入选“园区+互联网”智能制造应用试点、示范园区的运营单位,单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办公、金融服务、技术开发、产品检测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

10.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产业发展经认定,对在萧注册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企业开展工厂物联网等改造提供咨询、诊断、解决方案等服务的,其年度工程和服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 6%、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的奖励;对已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其年度工程和服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50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投入创新

11.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 (1 1) )鼓 鼓 励 企 业 技 术 创新 新。 。 每年择优扶持一批工信经济重大技术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 (2 2) )加 加 强 企 业 创 新 示范 范。 。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资助;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 15 万元资助。

12.鼓励申报首(台)套

对企业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按上级奖励给予 1 ∶ 1 配套资助。

13.培育实力骨干企业

对在萧年实缴税收 5000 万元、3 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经确认为突出贡献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30 万元资助。 对在萧年实缴税收 500 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予以登报。 对列入省“三名”培育试点的企业,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四、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列入区级及区级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项目,经认定高于国家淘汰标准的,以及列入区关停计划的企业,按被淘汰设备评估值的 25%给予资助,区财政和镇街(场)、平台各承担 50%。

15.支持园区提标建设

( (1 1) )开 开 展 老 旧 园 区 改 造 提升 升。 。 对编制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规划,通过论证后按规划编制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单个规划编制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实施改造提升的老旧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给予不高于基础设施建安成本投入 30%的资助,列入全区工业园区改造示范的,给予不高于基础设施建安成本投入 40%的资助,单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助。

( (2 2) )加 加 快 小 微 企 业 园 区 建设 设。 。 对经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允许园区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舍、食堂、商店、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配套比例不大于建筑面积的 30%;对建成的小微企业园区,新征用地的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需分割转让厂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采用“一事一议”政策;对经准入的新入园企业自入园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上缴税收区级留存部分按照 100%、80%、50%返还给企业。

( (3 3) )推 推 进 企 业 旧 厂 房 改造 造。 。 对实施旧厂房改造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导向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在建筑形态、产业业态、环境生态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容积率和绿化率不设限定。

16.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对经确认属于兼并重组的企业,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批准,对兼并重组过程中资产收购转让、过户变更等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全额资助企业;经确认实施兼并重组或存量盘活的企业,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批准,以停产前三年区财政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给予三年内超基数部分 80%、70%和 60%的经营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设立债权并购基金,投向担保风险化解,运用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并购重组双重手段,化解企业“两链”风险,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17.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 (1 1) )支 支 持 节 能 节 水 改造 造。 。 对列入计划的节能节水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及区域节能等项目,包括关键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具有示范带动效应,且达到年度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目标,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 (2 2) )引 引 导 创 新 节 能 管理 理。 。 对通过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电平衡测试验收且完成基本改造,达到年度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目标,每家给予最高 5 万元的资助;对通过市级及以上验收合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一次性给予 100 元/ 吨标准煤,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18.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装机容量 30KW 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月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 0.2 元/千瓦时,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满 60 个月);对已建成的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未足 5 年的时间部分按新标准给予资助。

五、提升发展保障能力

19.支持年度重大活动每年安排 2500 万元资金,用于重点扶持经批准举办的区级及以上对工信经济发展有推动引领作用的产业招商会、对接会、现场会及各类论坛、会展、咨询服务等重大活动,重点鼓励和支持工信经济新兴产业的重大活动。

20.加强发展战略研究每年安排 300 万元资金用于开展重点行业发展评估、产业发展规划、专业园区规划等;建立支撑工信经济发展研究的非常设咨询组织,提高对工信经济运行内外部环境分析研判的准确性、预测预警的及时性和政策措施的有效性。

21.加强项目绩效管理设立专家咨询和评审专项资金,用于对技改投资、技术创新、工业设计、“两化”融合、“腾笼换鸟”、节能降耗等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和第三方评估检测等,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六、附则

22.对我区工信经济发展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的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行业性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实行“一事一议”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3.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 对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报请区政府批准,可不以其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 对企业的财政贡献资助,剔除房地产及一次性税收等因素。

24.上级资助项目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根据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包含区财政已对该项目的所有扶持资金)。 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25.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被立案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经公安机关查实有重大赌博行为或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6.本细则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细则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7 日印发